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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下,一级市场借助老股转让实现退出的现象日益普遍。在众多融资及老股转让交易中,FA 常常参与其中,然而对于 FA 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,GP、LP 以及公司方各执一词,争论不休,甚至有些交易因无法明确费用承担方而告吹。
为深入了解市场中投资机构转让老股时 FA 费用的支付情况,近期展开了一项问卷调查。本次调查共有 109 位用户参与,其中投资机构人员占比 67.89%,LP 占比 11%,FA 占比 16%。
调查结果显示,约 2 / 3 的调查机构在过往出售老股时支付过 FA 费用,且这一数据对于 GP/LP 而言差异不大。在对投资机构股权转让支付 FA 费用是否合理的看法上,69.72% 的人认为合理,仅有 2.75% 的人觉得不合理,27.5% 的人认为需视情况而定。
在支付 FA 费用的方式上,2/ 3 的人选择通过基金支付,1/ 3 由 GP 支付,1/ 3 通过被投企业支付,18% 由买方支付。当调查对象为 GP 从业者时,73% 通过基金支付,1/ 3 由 GP 支付;LP 从业者中,58.3% 通过基金支付,1/ 3 由 GP 支付,41% 由买方支付;作为第三方的 FA,62.5% 的费用通过基金支付,37.5% 由 GP 支付,37.5% 由项目方支付。总体来看,市场上至少 2 / 3 的 FA 费用通过基金支付,约 1 / 3 由 GP 支付,也存在项目方和买方支付的情况。
对于投资机构转让老股应由谁支付 FA 费用,65% 的人认为应由基金支付,21% 认为应由 GP 支付,5.5% 认为应由项目方支付。从不同身份的调查对象来看,GP 从业者中 66% 认为应由基金支付,21% 认为应由 GP 支付;LP 从业者中,50% 认为应由基金支付,16.7% 认为应由 GP 支付,25% 认为是其他情况;FA 视角下,75% 的 FA 认为应由基金支付,12.5% 认为应由 GP 支付,且没有 FA 认为应由项目方支付。综合而言,约 2 / 3 的调查对象认为应由基金支付 FA 费用。
此次问卷调查引发了多个微信群的热烈讨论,出现了一些颇具建设性的观点。有人指出,现在老股转让一般由转让的投资机构承担费用,FA 接这种纯老股交易收费较高,通常是新老股结合的情况,纯老股 FA 收费可达 5 个点。也有人认为管理人支付较为合理,毕竟退出期收取了管理费,FA 本质上是为管理人服务的。还有人提到,关键在于合伙协议中是否提前约定清楚费用相关事宜,包括财务顾问费及费率等,否则容易产生分歧,母基金大概率不会同意。另外,一般合伙协议会对费用设置上限规定,有的规定总金额不能超过其他费用上限。若涉及国资出资,尽量避免在合伙企业内支付费用。也可考虑从 GP 分到的 carry 中支出。还有人觉得应根据供求关系决定,普通项目由基金支付,不然就打折,热门项目则由买方支付。若基金 DPI 未到 1,LP 还要支付 FA 费用,那就会血亏。
在探讨为何要通过 FA 转让老股时,许多 LP 认为自己已支付管理费,退出期也支付了管理费,GP 应负责退出事宜,不应找 FA 转老股。然而,GP 也有自身难处。一方面,项目数量众多,一个基金投资的项目能上市的只是少数,多数需考虑中途退出。正常一个基金有 20 – 30 个项目,三四个能上市就不错了,10 – 20 个要通过老股转让退出,一些早期基金投资项目多达七八十个,如此多项目靠自己转让,需建立庞大且强大的团队。另一方面,GP 自己操作存在困难。老股转让交易具有概率性,对手多为投资机构同行,中国一级市场层次多样,机构众多,要将合适项目卖给合适买家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,这要求交易主导方具备极强的机构覆盖能力。而且中国市场投资机构繁杂,难以全面覆盖。此外,中国投资机构的退出能力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,退出能力远落后于投资能力。过去依赖 IPO 退出,投资机构较为被动,现在老股转让很大比例卖给中小机构,像高瓴、君联等机构不会接红杉的老股,红杉人员认识的多是类似机构,对知名度不高、投资数量不多的机构了解较少,所以有需求时只能通过 FA 找买家。再者,市场存在潜规则利益安排。一级市场较为混乱,多数一线投资人员并不富裕,但经手大额交易,难免受诱惑,想通过项目决策影响力获取好处,这种情况并不罕见,甚至有时潜规则能决定项目能否顺利卖出。
至于为何基金应承担 FA 费用,可算一笔账。假设一个基金规模为 10 亿,MOC 为 4,即市值总计 40 亿。假设 20 亿左右的 MOC 通过 IPO 退出,问题项目清算不值钱,那么剩下 20 亿的 MOC 需通过老股转让退出。假设老股转让平均费用为 2%,则 FA 费用约 4000 万左右。若让 GP 承担这笔费用,对 GP 而言,相当于两年的管理费没了,若 GP 募资还需给渠道费,那就更艰难了。此外,当前退出难是行业痛点,对于能收回 1 亿资金的项目,支付 1 – 200 万的 FA 费用,若不支付,交易大概率会失败,权衡之下,这笔交易对基金是划算的。LP 应抓大放小,明确自身主要目的,不能只要求 GP 提高 DPI,却不给予支持。
为解决这一矛盾,给出以下建议:LP 和 GP 应相互理解,LP 要明确自身主要目标及为实现目标需付出的成本代价;国资 LP 要尊重市场规则,不能因国资自身要求而不尊重市场;对于金额不大的 FA 费用,GP 承担一部分也合理;GP 应着力建立和打造自身退出体系与能力,掌握退出主动权。
在与 LP 沟通基金出 FA 费用方面,也有如下建议:在签署 LPA 时,约定基金承担的费用包含 FA 费用;若当初 LPA 未约定,建议召开 LP 会议重新协商该条款;若协商无果,可与 LP 沟通设定 FA 费用上限,如基金规模的 1%;或者由 GP 先行垫付,当 LP 的 DPI 超过一定数值时向 GP 回拨,比如当 LP 的 DPI 超过 1.5 时,剩余退出费用先偿还 GP 垫付的 FA 费用;或者与 LP 约定,对于回报倍数超过一定倍数的退出,允许支付 FA 费用;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获得 LP 同意,建议与买方沟通,在原商定价格基础上打折,如 97 或 95 折,由买方支付 FA 费用;若还是不行,那就只能由 GP 自己硬着头皮找买家了。